河南發生的大范圍“替考事件”有幾個十分刺眼的細節:“這已經是我第三年了,沒出過事,一點事都沒有。”成功的秘訣是“先把領導搞定,用錢塞,給到位”,“把錢送給主監考”,找他們做替考業務的都是領導,“都是有錢的、當官的!薄叭フ谊P系,讓公安局把人提走”。
這些細節說明掌握公共權力者的主動惡念與被動收買是替考成功的關口。
由此進一步分析現行高考,不難發現它是一個行政主導非專業的龐大的組織體系。外行的人以為很嚴格,其實不然,多年來替考事件屢有發生,手段也多有相似之處,卻屢禁屢犯便能說明問題。核證、驗指紋、錄像、信號屏蔽似乎在技術上很嚴格,多年以來嚴格的方向也僅僅指向技術層面,很少從管理體系上進行系統補救。這才是相似的問題一再發生的根源。那些打通了關節的人,可在替考者手上戴上指紋膜很簡單地就對付過去了。
現有考試招生制度完全以行政機構為主體,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2013年版,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紖^設若干考點?键c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每個考場內配備2名(含)以上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監考員須組織本考場考生入場,核對考生《準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河南高考考務要求:考生進場時要進行指紋比對,要接受拍照,要接受身份證真偽鑒別,看起來還比全國的要求嚴格,卻依然防不了替考者。
這種體制的重大缺陷在于它不專業,內部的各個部分是龐雜而不嚴謹的,也難保證參與人員的專業操守,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屬一個體系——行政體系,自身監督自身永遠難以有效,出了問題還要想方設法掩蓋。另一方面以行政方式派來的監考人員,基本未有考試專業資質或資格要求,這就在管理上給“替考”留有空間。
消除這些弊端就必須從體制上解決問題,由專業組織作為考試的主體,它是相對獨立行政體系的機構,與行政部門屬于異體,這樣才便于對它進行全面、充分、有效的監督;同時對參與各項考試事務的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對考試的各個環節依據專業規范而非行政指令嚴格把關,從而通過行政機構與專業機構的異體相互監督機制把權力對考試事務的干擾阻隔開來。
當然,真正的專業化還需要法治作保障,加快《考試法》的立法進程,在《考試法》未頒布前,特別要依據現有法律追究那些“有錢人、當官的”替考事件雇主的法律責任,對他們實行比“搶手”更為嚴厲的處罰,對有行政職務或在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該撤職的撤職,該開除的開除。沒有需求就不會有人替考,就不會發生權錢通吃傷害公平正義的事件。
加速考試專業化,走向依法治考是解決當下考試中各類問題的必由路徑。結合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讓考試從籠統不專業的行政權力下分離出來,才能杜絕考試領域嚴重作弊、索賄受賄、冒名頂替等違法現象,避免現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由于行政干預總是進入右手打左手的怪圈,奠定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的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