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國留學熱不斷升溫,與此同時,留學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的案例也在不斷出現。如何更好地保障留學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這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此,本版組織稿件探討自費留學服務及監管之道。——編者
2017年,我國出國留學人數首次突破60萬大關,持續保持世界最大國際學生生源國的地位。隨著出國留學熱的不斷升溫,留學中介服務市場持續升溫。根據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出國留學服務分會估測,目前自費出國留學群體中,約有7成學生通過留學服務中介實現出國留學。
為進一步發揮政府宏觀監管職能,規范自費出國留學公司服務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16年,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這是現階段,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轉變職能、對自費出國留學市場發揮監管職能的集中體現和有效舉措。對自費出國留學學生而言,了解一些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政策,可以獲悉國家對留學中介機構的管理側重點,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對留學中介機構經營者而言,國家政策導向意味著經營策略和方向,對如何提供服務產品、提供什么樣的服務產品的影響都意義重大。
國家對留學中介機構出臺的政策演變
根據現有國家公之于眾的相關政策指導文件,國家對留學中介機構出臺的政策文件大概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強化管理并以“管住”和規范約束為主。這一時期出臺的代表性政策性文件有兩個,即教育部于1999年8月24日發布的第5號令和第6號令,分別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這兩個文件對留學中介機構的基本屬性、定義、申辦程序和資格認定、運營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等做出了明確的規范,奠定了今后留學中介機構監管體系的基礎。教育行政部門在這一階段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以“管住”和規范、約束其有關經營活動為主。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再次確認了上述文件的有效性,是對前一階段既有管理模式以及政策的延續和堅持。
第二階段,實現政府簡政放權。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要緊緊扭住簡政放權這個“牛鼻子”,逐步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這一階段,政府的指導策略是簡政放權,就是以政府讓利換取市場紅利。在這一核心思想的指導下,2012年,國發(2012)52號文《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2014年,國發(2014)27號文《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改為后置審批。
為做好審批與監督工作并做好配套管理工作,教育部分別于2013年和2014年相繼出臺了《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后續事務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明確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本地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辦法,鼓勵和支持推進行業自律管理等。
這一系列舉措促進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有了階段性的較快發展,勾勒出了這一階段的發展特色。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一是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容易形成行業壟斷。二是增加了經營活動成本。各省(市)出臺的有關管理規定幾乎全部都延續了備用金制度,有些將備用金總額限定為100萬元,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但從市場運營、企業經營角度,這一做法在客觀上增加了經營活動成本。三是限制了中介服務機構跨區域開展經營活動。四是容易造成服務產品供給單一。消費者普遍反饋,這一時期的留學中介服務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都比較單一和趨同,難以滿足不同或者個性化的留學需求。
第三階段,回歸市場屬性。這一階段指導性文件是2017年1月國發(2017)7號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審批。
這意味著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一個全面的“松綁”,可以說,該行業在歷經“先照后證”和“先證后照”之后,迎來了歷史的重大轉折點。自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這一政策轉變對留學中介服務市場構成了紅利效應,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提高市場活力,是供給側改革的一種有效途徑。其帶來的政策紅利顯而易見,一是打破行業壟斷,促進市場競爭;二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優化營商環境;三是有利于創新、創業,提升市場活力;四是增加留學選項,有利于消費者獲取更多專業化、人性化和個性化的中介服務。
《合同示范文本》成為消費者保護利器
教育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曾于2004年聯合制定并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對規范留學中介市場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留學市場發生了新的變化,留學中介機構政策已經發生根本性轉變,留學中介服務內容更為廣泛,中介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各類爭議日益凸顯。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15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僅2015年上半年就接到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投訴117起,其中關于合同的占到91起,占總投訴量的78%。而2014年全年相關投訴73起,其中關于合同的36起,占總投訴量的49%。
當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用雨后春筍或者多如牛毛來形容。2016年,教育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合同示范文本》適應了新的留學形勢,指導性、操作性、規范性強,對發揮政府監管職能具有重要意義,給廣大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自我保護的利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內容共有12條,主要包括服務范圍、雙方權利義務、服務費用、退費條款、違約條款等內容。對于合同文本中部分條款,合同雙方主體在進行參考的同時,還可以進行選擇性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同時約定,不得減輕和免除應當由受托人承擔的責任。可以說,《合同示范文本》最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教育行政部門鼓勵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和消費者個人都要積極采取這個《合同示范文本》。
做好留學中介機構相關工作兩種路徑
教育行政部門一直都在為保護廣大留學人員權益做出不斷努力。當前,中國發展進入了新時代,全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簡政放權就意味著該由市場做的,要放給市場,“實現責任和權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監管同步到位”。當前,做好留學中介機構相關工作可采取以下兩條路徑。
第一,進一步完善行業組織治理框架。教育行政部門鼓勵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做大、做強自己的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凈化的作用。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組織制定發布有關留學的標準產品。對那些被投訴舉報比較突出的經營者,堅決糾正和改進,開展專業調解。
第二,政府主導建立誠信體制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國家有關單位,努力構建中介組織誠信體系建設,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順暢。
總之,通過教育行政部門、行業組織、消費者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共同努力,能夠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這個行業內,率先構建良好服務氛圍,打造優質服務產品,培育精準服務對象,讓每一位有著出國留學夢想的中國學子都能夠順利留學、平安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