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做了明確規定,涉及免書本費、貧困生補助和營養膳食補助三個主要項目,各項目的目標人群覆蓋率均設為100%。2016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提出“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發展”。為了更好地促進“十三五”時期教育公平的實現,我們有必要對“十二五”時期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落實情況進行總結。
數據來源:本數據來源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調查與數據中心(NSRC)設計與實施的中國教育追蹤調查(CEPS)。調查在全國范圍內抽取了28個區縣的112所學校、438個班級、19487名初中學生作為調查樣本,調查對象包括學生、家長、教師及校領導。數據對于我國初中的情況具有全國的代表性。
免書本費服務落實較好,貧困生補助仍需精準化
調查顯示,各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享受比例不公。三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中,享有免書本費的比例最高,為52.7%,明顯高于免費午餐和貧困生補助的比例,后兩者分別為7.1%和9.9%。
超過六成的學生(60.1%)享受至少一種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其中,51.4%的學生接受過其中一項,7.8%的學生接受過其中兩項,0.9%的學生接受過全部三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39.99%的學生未接受免書本費、免費午餐、貧困生補助三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中的任何一項。
分析發現,貧困生補助的享受機會并不會因學生的成績排名而異,而是與學生的家庭經濟條件有關。根據家長自報家庭經濟狀況,目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貧困生補助的比例為19.35%,大約80.6%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未能享受到貧困生補助;而自認為家庭經濟不困難的學生享受貧困生補助的比例也有7.28%。同樣,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免費午餐的比例高于家庭經濟不困難學生的相應比例,兩者分別為10.6%和6.16%;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享受免書本費的比例則稍微低于家庭經濟不困難學生的相應比例,兩者分別為50.94%和53.19%。
外地學生享受機會低于本地學生,流動人口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有待加強
數據顯示,從學校層面來看,為本地學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學校多于同時可以為外地學生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學校。其中,分別有85.0%和73.8%的學?梢詾楸镜貙W生和外地學生提供免書本費的服務,分別有15.1%和11.5%的學校可以為本地學生和外地學生提供免費午餐的服務,分別有73.4%和51.0%的學?梢詾楸镜貙W生和外地學生提供貧困生補助的服務。
從學生實際享受情況來看,本地學生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比例高于外地學生。本地學生和外地學生享有免費午餐和貧困生補助的比例相差均在5個百分點左右,而兩者享有免書本費的比例相差不大。其中,本地學生和外地學生享有免費午餐的比例分別為8.0%和3.2%,享有貧困生補助的比例分別為10.9%和5.5%,享有免書本費的比例分別為52.8%和52.5%。
政策傾向農村,住校生免費午餐成為薄弱環節
調查發現,農村學校的學生享有各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比例均高于城市學校的學生。其中,農村學校的學生享受免費午餐的比例與城市學校的學生相差不大,分別為7.8%和6.8%;而農村學校的學生享受免書本費、貧困生補助的比例均顯著高于城市學校的學生,農村學校學生的相應比例分別為63.0%和17.6%,城市學校學生的相應比例分別為46.8%和5.4%。
對于家庭貧困的農村學生而言,住校生與非住校生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也存在差異。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住校生享受免書本費的比例為60.8%,略高于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非住校生,后者的相應比例為57.0%;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住校生享受免費午餐的比例為8.0%,低于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非住校生,后者的相應比例為12.0%;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住校生享受貧困生補助的比例為29.4%,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非住校生享受貧困生補助的比例為20.4%。因此,農村家庭經濟困難住校生的免費午餐不到位問題亟待解決。
縣城學校、非重點學校享受機會優先
縣城及下屬鄉鎮學校的學生享受各項基本服務的比例均高于地級市城區和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城區學校的學生。具體而言,縣城學校學生享受免書本費的比例為54.91%,地級市和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城區學校的學生的相應比例為50.43%和50.81%;縣城學校學生享受免費午餐的比例為9.65%,地級市和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城區學校的學生相應比例為2.53%和5.86%;縣城學校學生享受貧困生補助的比例為16.84%,地級市和直轄市及省會城市城區學校的學生的相應比例為5.54%和2.31%。
數據顯示,非重點學校的學生享受免書本費、免費午餐、貧困生補助三項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的比例均高于重點學校學生的相應比例。具體而言,非重點學校的學生享受免書本費、免費午餐和貧困補助的比例分別為56.7%、7.8%和11.5%,重點學校學生的相應比例分別為38.4%、5.0%和4.6%。非重點學校的學生享受各項基本公共教育的比例高于重點學校學生的事實表明,政府在落實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時有意對辦學條件較差的學校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