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出,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權。支持用人單位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工作,進一步健全職稱評價體系。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自主設置崗位聘用條件,自主決定聘用人員,允許教學科研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江西鼓勵和引導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價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落實好教學科研人員創業創新的股權期權等稅收優惠政策。擴大高校人才招聘的自主權。江西省屬高校在招聘高層次人才時,可以依法依規自主決定招聘的崗位和條件、自主決定招聘時間、自主決定招聘人員的數量、自行組織開展考試或考核、自主公示擬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