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監察處、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設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
第五條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招生工作的監督。
第三章 錄取
第七條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招生計劃與相關考試科目要求以我校在各省公布的來源計劃為準。
第九條 我校為第一批錄取院校,提檔分數線是在各省的第一批本科控制線上。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10%以內。
第十條 我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的錄取人數未達到計劃錄取人數時,將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按投檔考生的實際考分和專業志愿順序,由高到低按“專業級差”方式依次錄取,“專業級差”根據生源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3至5分、依次遞減。未被志愿專業錄取且服從調劑的考生擇優調劑錄取,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按退檔處理。
對于江蘇省考生,要求選測科目等級為A、B,必測科目等級為4C,進檔考生按減去照顧分的投檔分排序,當分數相同時,參考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排序。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未被志愿專業錄取且不服從調劑的高分考生在相應批次錄取期間,在我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若考生提出調劑請求,須提供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的服從調劑保證書等相關材料,由學校決定是否錄取。
第十三條 對于加分投檔的考生,由各省級招辦按照規定加分投檔,學校錄取專業時以考生實際高考(論壇)分數為主要依據。實際高考分數相當的情況下,首先優先錄取有加分的考生,其次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理工類參考科目為數學,文史類參考科目為語文)及學科競賽、科技發明創造、體育比賽獲獎考生.